2008年5月6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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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女遇车祸身亡民政局代家属索赔
民政部门的诉讼主体地位在我省司法实践中渐趋清晰
通讯员 朱耀峰 本报记者 余春红

  本报讯 一年多前,湖州市境内一名女子遇车祸身亡,至今死者身份不明,也无从查找亲属,因此更无法向肇事车主主张权利。5月4日,在检察机关的建议下,湖州南浔区民政局代死者近亲属在南浔区法院起诉,向肇事司机索赔经济损失。南浔区法院已受理此案。
  2006年11月6日,湖州市318国道发生一起车祸,一辆货车与一名女行人相撞,致其当场死亡。事发后,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交警大队对这一案件作出责任认定:肇事司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死者负次要责任。
  今年1月,肇事司机王某被南浔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但时至今日,事故中女死者到底是谁、她亲属在哪里,虽经公安机关多方寻找仍无结果。为此,事故的民事赔偿问题迟迟未能解决。
  4月11日,南浔区检察院向南浔区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由民政局代替死者的近亲属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5月4日,南浔区民政局接受检察机关的建议,向南浔区法院递交诉状,请求肇事司机王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2万余元的90%,即38万余元。
  南浔区法院当日受理了此案。该院审查认为,民政局作为原告代无名死者近亲属提起诉讼,其主体是否适格虽无法律明文规定,但考虑到民政部门是政府负责处理社会救助事务的部门,由民政局代死者亲属主张权利并无不妥。
  记者了解到,在江苏、山东、江西等地均有过类似的案例,但其中有因主体不适格而被法院驳回起诉的。而在我省,民政局的诉讼主体资格正在渐趋明晰。
  民政部门替无名死者索赔的案例早在2006年我省就有过一例。2006年12月,桐庐县民政局同样替一名在车祸中身亡的无名人士向肇事者索赔。当年桐庐县法院判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即桐庐县民政局)获赔33万余元。而就在今年4月28日,缙云县法院也在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判决替代身份不明的死者家属索赔的缙云县民政局获赔16万余元。此两案在诉讼时,民政局的主体地位都是案件的关键问题。缙云县法院认为,由民政局作为原告代行赔偿请求权以维护死者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符合我国立法精神。